2026-10-16 11:5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维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遵循“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安防技术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行业内基层党员的宣传教育及开展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是中共江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西省公安厅。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的具体管理,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15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水城3-3栋201。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相关政策的建议。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
(三)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能力)评价,提高从业企业能力。
(四) 组织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 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促进行业自省自律。
(六) 推行企业品牌战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七) 开展技术交流,组织讲学、讲座以及国内外考察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新产品发布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
(八)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企业间在开发、生产、经营以及技术合作中的争议,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充分发挥协会网站的导向、服务作用,加强行业与宣传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由全省安防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安防事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对国内外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可授予荣誉会员或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顾问。
在本省境内从事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雷击等安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教育与培训、安防检测与评价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行业从业人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其他成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历届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国内外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在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或有特殊专长者,经理事会同意可聘请为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 遵守本会行规行约。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 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会办公室审核;
(四) 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 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和顾问);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取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2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应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名誉理事长、荣誉会员、顾问的人选;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届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6个月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方案应在大会前至少4个月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
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牵头,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协同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的1/3,且为单数。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负责人、监事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秘书长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用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有权参与对本会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二) 对本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活动开展、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有参与决策权;
(三) 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重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决定下一届会员大会换届领导小组成员。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含)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前,应将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五条 本会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专题报告和相关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领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9日第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